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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

發表時間:2016/03/26 00:00:00  瀏覽次數: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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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刑事辯護律師,是指已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書,以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專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執業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
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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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于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于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2、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要求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序應予補充或者重新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等,從程序方面進行辯護的方法?!?13)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程序性辯護未得到足夠重視,基本上屬于無效的辯護方法。例如,對于非法證據的,僅限于非法言詞證據(如經刑訊逼供獲取的口供),但對于非法言詞證據辯護效果亦非常小,對于被告人當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訊逼供所為,人民法院往往以偵查機關出具證據(即公安機關自己書寫并加蓋公章證實其在偵查活動中沒有刑訊逼供行為),以被告人沒有證據證實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而認定言詞證據有效。這就好比張三借李四的錢,而張三自己書寫證明自己沒有借李四的錢一樣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實物證據,這使得針對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的程序性辯護,幾乎變得毫無意義。這應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實務界高度重視,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應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擔負的程序性辯護方面的責任。
3、除了辯護律師所負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直接責任外,有的學者認為,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還負有一般責任,即辯護律師對刑事司法進行協助的責任,包括預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錯誤,促進遵守法制、協助維護個人權利和合法權益,提示犯罪產生的根源和條件,促進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實現等等。辯護律師所所付的一般責任要求辯護律師不得妨礙刑事司法的正常進行。此問題的關鍵在于,辯護律師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立場上采取積極的行動對司法機關發現實體真實加以協助,按照辯護律師所負有的一般責任,似乎應當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這樣做卻與辯護律師所負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和對刑事司法進行協助的一般責任之間,實際上存在著“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關系。
4、因此,鑒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我們不能過分地強調辯護律師作為刑事司法協助者的責任,而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由于受其所負的直接責任的約束,必須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個方面協助司法機關發現真實,而沒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個方面協助司法機關發現真實查明事實真相的義務。(14)考慮到我國現行法律對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以及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以及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面臨著諸多困難和障礙,立法機關有必要對辯護律師所負的一般責任的性質、地位以及與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的關系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以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從而使辯護律師更好履行辯護職責,更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律師刑事辯護業務范圍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審判(一審、二審)階段,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是不盡相同的。

刑事偵察階段的律師服務:

1、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

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服務: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刑事審判階段的律師服務:

1、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意見,并給予法律幫助。
刑事辯護律師的調查與取證
刑事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并簽發準許調查書。
第四十四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四十五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并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刑事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睂τ谵q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要求

編輯
一般要求刑法或刑事訴訟等法學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獲得執業律師資格證書。
兩年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經歷;思維嚴謹,口頭表達能力強,邏輯思維能力強,文筆周密,法理功底扎實,有責任心[1]

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編輯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4、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 代理申訴和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刑事辯護律師的意義
我國在刑事法律規則中設立“律師”角色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國家與嫌疑人個人之間
天枰因律師的存在而傾斜天枰因律師的存在而傾斜
,在這樣一個“強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師這一個法碼。律師的價值就是為了避免強大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庭犯一次“強大而極不正義”、“強大而無法挽回”的錯誤。因此,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并不是“為虎作倀”,更不是“助紂為虐”,律師是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審判,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和正義。

如何選擇刑事辯護律師

編輯
當有親友被傳訊、拘留、逮捕、起訴、審判之時,如何選擇刑事辯護律師,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其權益呢?此時聘請一位刑事律師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什么樣的刑事辯護律師才是值得您信賴的?如何判斷一位刑事辯護律師的優劣?這是一個令很多人迷茫的問題。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不僅注重理論性,同時也強調實踐性,由于缺乏相關背景知識,當事人在選擇刑事律師時往往顯得無所適從。
這里從一個刑事辯護律師的視角,談點個體的理解:
1、目標律師的業務方向。
律師行業也是分專業的,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規的頒布,律師行業的細分也越來越明顯,過去那種“萬金油”式,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師,如今已經行不通,真正有建樹的律師,其專注的往往只是兩三個,甚至一個法律領域、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當事人在挑選刑事辯護律師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你準備選擇的律師,其專長是哪個方面?刑事業務是不是他的特長專業?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師,或者知識產權律師來做刑事辯護,其效果是值得擔心的。反之亦然。就好比請一位五官科醫生來做心臟手術一樣。大多數律師都聲稱能夠做刑事辯護,但是,能夠做不一定做得好,對普通律師而言,其執業一生,可能完成十幾件,最多數十件刑事辯護,而對專業的辯護律師而言,則能完成數百件,甚至上千件。有不同實踐積累,往往也會有迥異的辦案效果。
2、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
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也是非常關鍵的。法律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一定的社會閱歷、社會實踐經驗是非常必要的。聘請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注重其實踐經驗,看其是否辦理過相當數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對于刑事辯護工作,辦理過一定相當數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并非說年齡越老的律師就越好,也有不少老律師思維僵化、教條、也是一個客觀現實,通常,業務專注于刑事方面五、六年左右,就可以說比較成熟的刑事律師。
3、目標律師的表達能力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能說會道是一個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基本素養,善于表達,善于說服別人,善于向別人推銷自己論點的律師才是好的訴訟律師,很難想象一個言語笨拙的人能夠應付法庭上激烈的唇槍舌戰。因此,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是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素質,當事人選擇律師時應當注意律師的表達能力,注意律師的語言表達是否有條理?思路是否清晰?能否抓住事情的重點?要知道,語言表達同時也往往是內在思維的外化,嚴密的邏輯思維是基礎,犀利的語言是工具。當事人可以通過“多聽”來考量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評判律師的思路是否有條理。這本最重要的,但也是需要考量的一個內容。畢竟,如一個表達都不流暢的律師,很難說是個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1]  。
4、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來選擇。
請律師是個花錢的事,雖然相對于一些大的經濟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收費并不高,甚至可以說是偏低的,可是,即便如此,對絕大多數工薪階層的當事人而言,律師費也是一筆不菲的支出。目前,《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指導價標準》刑事辯護律師費是依不同的階段分開來收的,具體分為:1、偵查階段,2、審查起訴3、一審階段。4、二審階段5、再審階段。按照目前北京市的規定,從偵查階段到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總計最高為5萬元,但也有律師收費高于這個數。當事人應該了解的是,律師收費的高低,往往是與該律師執業經驗、辦案效果、以及案源的多寡相聯系的。通常而言,執業經驗越豐富、辦案效果越好、案源越多的律師,其收費也就越高。但也并不是說收費越高的律師越優秀,越適合你的需要。請什么樣的律師辦理理案件,最終應該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及案件的性質、特點來來綜合考慮。對于事實清楚,定性無爭議的小案件,沒有必要花幾萬元、十幾萬的代價去聘請名律師,而對于疑難復雜,定性有爭議、量刑較重的案件,則應挑選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擔任辯護人,如果這種關鍵時刻只想省錢,很可能會誤大事。
如果因為貧窮請不起律師進行辯護,并不意味著就不能獲得律師的幫助。
我國設有專門的“法律援助制度”來幫助那些沒錢聘請律師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免費辯護;
如果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都必須無償為其指定辯護律師。[2]
刑事辯護律師典型案例
北京晚報:踢死警察 主犯為何死刑有緩?
北京晚報電子版北京晚報電子版
三年前,哈爾濱市發生一件大案,警察馬某被溫珂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當地警方定性為惡勢力團伙,主犯溫珂也被黑龍江高院判處死刑。不過,在死刑復核階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并將案件發回重審。最終,溫珂被改判為死緩。
踢死警察,又是三進宮的累犯,溫珂為何得免一死?北京晚報記者采訪了其死刑復核階段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通祥
歌廳內警察遇害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黃立明、王松園及其朋友高振東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一歌廳娛樂。21時許,溫珂、黃立明在歌廳遇到了相識的于濤等人,雙方互到對方包房敬酒寒暄。
此時,有警察也在歌廳娛樂。黑龍江省高院查明的事實表明,溫珂等人在歌廳過道時,警察馬某從衛生間出來,欲返回與同事聚會的包房。因黃立明踩了馬某的腳,馬某對黃立明說:“你踩到我的腳了。”黃立明不滿,對馬某說:“踩你腳咋地?”站在黃立明身邊的溫珂上前猛擊馬某頭部一拳,將其打倒。后溫珂、黃立明連續猛踢馬某頭部,王松園也上前連續踢踹馬某頭、胸部。后溫珂擺脫他人勸阻,將馬某頭部擺正,再次連續踢踹,王松園也再次上前踢踹,黃立明也再次猛踢馬某頭部一腳后離開。
警察馬某因頭面部多次受鈍性外力作用,在被送往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視同事受傷
當天與馬某一起在該歌廳203包房內唱歌的,還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歌聲嘹亮,發生在過道的嘈雜并未引起這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見有人倒在過道的地上,也當作醉鬼而視而不見,完全沒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警察陳某作證說,他和同事吳某在走廊男洗手間與203包房中間處看見有個男的倒在地上,他以為有人喝多了,沒有理會就回包房了。后來他聽韓某說馬某被人打了,出去才看見馬某倒在另一個包房的沙發上,他們把馬某送到醫院,大夫說馬某已經死亡。
韓某作證說,在馬某去衛生間約10分鐘后,他看見當地派出所有兩名警察出警,過去一問,民警說有人報案,這時他才發現馬某躺在對面一包間沙發上,鼻子出血,閉著雙眼。他和同事把馬某送到醫院,但馬某已經死亡。
溫珂等人的抓捕過程頗有戲劇性。溫珂等人在毆打完馬某后,去外邊一飯店吃飯,當得知歌廳聚集了一幫人后,溫珂以為是對方來打架,就從飯店搶了一把菜刀,和黃立明等人坐車去歌廳。結果進去一看,里邊都是警察。警察在抓捕溫珂時,溫珂等人和警察撕扯,甚至在警察把溫珂押到警車里時,還有其同伙拉開車門欲“營救”溫珂,后警方朝天鳴槍,才鎮住這些人。
“三進宮”累犯一審獲死刑。
溫珂今年26歲,哈爾濱市人,初中文化。早在2003年,當時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意傷害罪而被處緩刑。到2009年8月,溫珂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溫珂與黃立明、王松園因瑣事踢打馬某,致馬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外,溫珂還在另外兩起案件中毆打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溫珂殺人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溫珂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該院判處溫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溫珂提出上訴后,黑龍江省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并報最高院復核。此后,溫珂家人找到了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謝通祥律師,請他擔任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
找法條激辯不該死
“全面了解案情后,我認為,溫珂屬于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痹啻卧谒佬虖秃穗A段成功辯護的謝通祥律師提出了幾點爭議,并向最高院法官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首先,溫珂的父母代溫珂給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了50萬元,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達成了諒解書,被害人家屬也積極要求法院從輕處罰溫珂。如果核準了死刑,被害人家屬得不到賠償,不利于社會穩定。
其次,溫珂沒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他和幾個朋友都是臨時聚在一起玩,根本不是惡勢力團伙。他們喝多了酒,偶爾并且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馬某,馬某雖然是警察,但是案發當時馬某不是執行公務。雙方在沒有任何預謀的前提下臨時發生口角,只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處理。溫珂與被害人無冤無仇,就是喝酒喝多了,發生口角后才毆打被害人,其主觀上無殺人故意,因此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屬于罪名錯誤,應處以故意傷害罪。
此外,警方在歌廳抓捕溫珂時,溫珂當場指認其他被告人,警察當場抓捕了溫珂指認的人,應該對溫珂參照立功處理。到案后,溫珂具有積極認罪、悔罪、坦白的行為,依法應從輕處罰。
“還有一點應該引起注意?!?a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text-decoration:none;">謝通祥說,致命傷是誰踢的?當時有多人踢踹過馬某的頭部,而最后踢踹的并不是溫珂。謝通祥律師據此認為,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傷害的結果,不應以溫珂死刑立即執行來償命。
最高院不予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溫珂,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并于今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書,不予核準死刑,并把此案發回黑龍江省高院重審。
最高院認為,溫珂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又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此案系多人共同實施加害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溫珂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親屬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溫珂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因此,最高院不予核準,并把此案發回黑龍江省高院重審。
今年10月,黑龍江省高院重審后作出判決,該院認為,溫珂被抓獲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親屬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溫珂所提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及其辯護人所提溫珂具有認罪、悔罪、坦白表現,應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最后,黑龍江省高院決定對溫珂緩期兩年執行死刑,并對溫珂限制減刑。
北京晚報記者 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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