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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時代與“小”律師

發表時間:2016/01/18 00:00:00  來源:中國律師  作者:謝冰冰  瀏覽次數: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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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按: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本文以《決定》為背景,以律師服務企業為切入點,提出細化律師業務類型,創新律師服務模式,以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法律服務需求,進而提出在重大歷史機遇前律師應當順勢而為,積極改進行業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以專業化分工、精誠合作等手段提高法律服務質量與專業水平,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努力引導客戶對律師服務價格與價值的認同感。

 2014年11月,習近平主席在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開幕式演講中,對中國經濟“新常態”進行了全面闡述和解讀。他指出,中國能否抓住新的機遇,應對新常態下的各種挑戰和風險,關鍵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一時間“改革?!?、“改革紅利”似狂風暴雨之勢沖入法律服務業。律師作為承擔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重要角色,機遇與挑戰,身份與責任相互交織著,在“經濟新常態”、“大數據”、“互聯網+”的語境下的“小律師”如何才能彰顯專才,您想好了嗎?筆者試從社會分工趨細化來分析新形勢下的法律服務模式,提出“新常態”下律師服務的創新與市場開拓的一些粗淺的想法,拋磚引玉求同行指正。

一、律師思維與企業商業思維之間的溝壑

      企業追求“利潤”,而法律服務的成果是“止損”


   中國企業“短命”已不新鮮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李建偉曾提出:中國的民營企業平均壽命只有2.9年,而美國企業的平均壽命則長達40年。他說:“中國的民營企業起步時間短,拉低了中國民營企業的壽命,但導致民營企業‘短命’的原因在于其面臨多種法律風險,民營企業家欠缺法律意識則是企業‘短命’不可忽視的內在根源?!蔽覈?012年2月1日正式實施《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及此前國務院國資委出臺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國資發改革[2006]108號)指導文件為企業法律服務綱領,也有不少企業內設法務部門或公司律師,但更多是局限于發生糾紛時替人消災,而未能卓有成效地參與企業管理。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購買“服務”不同的立足點,就律師而言,其提供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企業風險可控,盡可能地保證交易安全,與商業社會的靈活性具有鮮明對比。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管理是對跨學科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僅依賴法律知識是無法融入企業管理層的思維的,這又對律師工作提出了超出專業范圍的要求,需要在利潤與風險之間尋求一個支點。而專業人才的“?!睅淼拿苁恰罢?,故目前的普遍狀況是律師只講法律,企業主只講利潤,法律風險與企業利潤是不可調和的矛盾,以致企業法律顧問的實際效用相當于半個修改合同的文員加半個跑腿的工人的尷尬局面。

律師參與企業管理決策之局限

 
  30余年來律師制度迅速發展,但總體服務模式仍趨于簡單而且是“局部型”、“事務型”。律師在企業中的作用相當于車間的“滅火器”,據筆者從業以來的切身體會和實踐,就律師對企業管理參與度不夠的成因淺析如下:


  1、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模式和律師執業模式落后。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在管理模式、律師執業模式方面未能形成深度專業化分工及團隊合作,律師業對法律服務領域缺乏引導,部分律所雖然在推廣“法律體檢服務”等項目,但所謂“為企業把脈”更像是一種營銷口號,與客戶的期望和市場需求還是有一定的距離。

  2、律師自身存在先天的局限性。法律風險控制一定是在決策過程中同步考慮與實施,而企業往往是在出現問題后才會想到律師。但任何一種形式的管理都應當符合管理學的一般原理,企業作為一種組織,它是由所有者以營利為目的而組建的關系性的契約組織。律師參與企業風險管理的難點在于既要保證安全性又不能犧牲成交率。在利潤面前,風險的重要性常常被忽視?!翱梢钥刂圃诹泔L險,也就沒有利潤了”。而律師的職業習慣思維是選擇控制風險而犧牲利潤,企業則恰恰相反。一個研究風險控制的專業律師與一個研究投資回報的生產經營者對風險的理解有著天然的距離。這里除了需要律師的法律技能,更多的是考驗律師的跨學科知識結構的問題。律師參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熟稔經濟學、管理學、營銷學等跨學科知識并能夠融會貫通,而法律思維的嚴謹和刻板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律師在靈活性方面的短板。

  3、企業風險管理是個過程,不能立竿見影。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是企業一項戰略性的長效機制,決不是企業某個人或某個部門單獨的事情,而是涉及企業各個層面、各個業務領域,只有將風險意識和理念融入企業文化中,把風險意識轉化為全體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才能確保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這里既需要將律師的風險意識轉化成企業的風險意識,更需要將企業的市場意識融入到律師設計管理方案的考慮因素中去,畢竟任何管理要素在不損害市場成交率的基礎上才能產生實際價值。但遺憾的是,時下大多數企業在法律風險爆發前都心存僥幸。等到麻煩找上門了才輪到律師出場,但往往已經錯過最佳時間機會律師也回天無力。

   二、中國經濟“新常態”下律師服務之新思維

  新一屆領導層以“新常態”定義當下的中國經濟,并按照“新常態”在戰略上審慎選擇中國的宏觀政策,這絕非簡單制造新的政策詞匯,而是對改革開放30多年后中國經濟進入新的階段后的戰略性思考和抉擇。而法律服務業的自身定位和發展方向與宏觀政策走向密不可分、休戚與共,理應通盤考慮。

  順應大時代則盛、逆之則衰

  《決定》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并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更破天荒地強調了“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業第一次作為國家頂層設計的組成部分被提出來,當這個巨大的歷史機遇從天而降時,沐浴春風與誠惶誠恐的復雜心情是律師同仁們的“新常態”,律師行業在改革的大時代背景下即將蓄勢待發。
 
  律師——從法律共同體內不被認同,到成為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空前的挑戰實則是一次律師服務創新力與創造力大考驗,更是我們改變落后執業模式、擺脫低級競爭的重要契機。在筆者看來,“價格競爭”是低級競爭、是惡性競爭,只有“價值競爭”才是終極競爭,是不可戰勝的競爭力。
 
  深化專業分工
 
  專業化分工的精細程度是評判一個行業成熟度的標準。原因很簡單,其既符合每個人的微觀利益,也符合社會進步的宏觀利益,律師服務作為一項極具依賴法學理論與實務技能的服務,更需要精細的專業分工。
 
  1、專業服務的人才應該是“專才”而非“通才”。一個律師“包打天下”的法律服務時代已經過去,當下律師服務的競爭實則是專業技能與服務模式的大比拼。
 
  隨著各種服務業“專業化”市場的興起,以及市場細分進一步深化,各行各業都在探究拆分與組合的哲學,律師業也不例外。美國律師業專業化分工的精細嚴密便是我們的榜樣,每位律師“術業有專攻”,對其他專業“不敢越雷池半步”。就我國法律服務領域整體而言,仍然處在專業化分工的起步階段,隨著法治建設步伐加快,我國律師業勢必進入“窄而精”的專業化分工階段,從而達到優化勞動效率、優化服務質量、促進行業發展。隨著《決定》的貫徹和實施,意味著對律師服務專業化的專、精、細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這一倒逼機制將大力推進律師服務模式的轉變。
 
  2、高度重視“擇才”、“育才”、“用才”。我國律師行業以單打獨斗開始,在小打小鬧中緩步前進,目前除少數上規模的律所有固定的擇才標準外,大部分中小型所都不具備選才機制。筆者建議在當前機遇下,律師行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盡快制定擇才的行業性引導規范及提高入職門檻,另外需要大大加強對執業律師有計劃、有特長、有方向的法律實踐技能的培訓,卓有成效地培育律師個人成長才是提升全行業整體素質的有效途徑。
 
  3、精誠合作是專業分工的前提。在過去30年間律師服務業的競爭主要是“窩里斗”模式,大部分律師盯著自己打下的一畝三分地患得患失。在這個到處尋找市場痛點、可無理由退貨的時代,固步自封的結局顯然只有淘汰。在互聯網+的大環境下,共同協作、誠摯交互才能讓每個律師專注于他擅長的業務領域。
 
  營銷模式上展開新探索
 
  律師要在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務競爭中立足,僅僅在高端寫字樓辦公或具有法學家等顯赫頭銜顯然是不夠的,還需要研究客戶要什么,如何滿足他們。
 
  1、律師尤其是青年律師要盡早擺脫坐等客戶上門的傳統思想。
 
  互聯網+時代,服務行業的“痛點”就是指尚未被滿足,而又被廣泛渴望的需求?!巴袋c思維”,是服務創新的基礎。在這個私人定制時代,客戶早已經被我們寵壞,今天你壓抑他的某種需求,明天他就毫不猶豫地背叛你!
 
  2、過程展示與客戶互動是法律服務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
 
  筆者認為,法律服務這一產品的營銷重點應該圍繞著“服務”過程展開,延伸至合同義務履行完畢之后。要知道無義務服務才是最收攏人心的服務。正如馬云所說:“免費是世界上最貴的東西”。而實踐中律師往往是團隊式合作模式滯后,個體又因工作負荷過大而力不從心故而忽略了延伸服務的重要性。其次,要體現專業精神,樹立專業人才的卓越品格。由于服務性產品生產與銷售的不可分離性決定了律師既是“生產工人”又是“銷售人員”,這使服務提供者近距離地向客戶暴露其人格特征,如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價值取向等等,因此對律師的人格魅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踐證明,貶低競爭對手的營銷形式注定是個失敗的案例。
 
  律師作為專業領域的高智商群體,決不能是過度推銷,低俗營銷。由于律師與客戶的營銷對話注定是一場信息不對稱的銷售,因此過度推銷極易誘發客戶本能的懷疑心理。 
 
 
 
  小律師與大紀律
 
  每一個機遇大門的開啟總是那些能跨過陷阱的“羊”才能抓住機遇進入水草肥美之地。筆者以為完善懲戒制度與執業保障制度是一項制度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
 
  大時代中“小”律師的新挑戰
 
  1、《決定》讓筆者深感作為這個時代的律師的榮耀感與歷史沉重感!良好的行業美譽度是建立在嚴苛的管理制度上的,有狼群的草原才能讓食草動物更加強壯。一方面在司法權威面前律師必須要堅定不移地做一個對公正司法的追求者、擁護者,絕對摒棄走關系的辦案路線;另一方面則要加強執業技能與理論功底的學習,厚積薄發才能實現可持續成長。與其抱怨律師制度的種種制約與不公,不如將目光轉向對律師自身素養的修煉上,如律師行業的文化建設,執業信用評價體系的建設,律師執業價值追求的確立等等均已刻不容緩?!叭f般帶不去,惟有業隨身”,只有裝備自己才能在任何環境中毫無畏懼。
 
  2、我國自設立律師制度以來,律師在法制建設和人權維護中發揮著重要的積極作用,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田文昌曾說過:“中國法制建設向縱深發展的進程中必須付出代價,包括我本人也準備付出這個代價。”在任何一種改革和新制度的推進過程中都是有代價的,甚至是一代人的代價。沒有一個人或一種行業不帶著時代的烙印,在時代大潮流前不被卷走才有機會成為行業的梟雄。
 
  3、縱觀發達國家對律師業的監管與執業豁免制度建設都是相對平衡發展的,而我國在律師法律政策方面卻只字未提有關建立律師執業豁免制度。前不久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上,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大程出席大會并發表講話:“建設好律師法學研究會,開展好律師法學研究,使命光榮,責任重大。要堅持正確方向,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理論繁榮發展?!彪S著立法部門對律師法學研究的重視,相信律師執業保障制度的建設已初見端倪,尤其在刑事辯護領域尤為急迫!
 
  對當前律師業發展的幾點粗淺思考 
 
  1、律師職業倫理構建極為迫切。古羅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有律師制度的國家,普遍認為是律師職業倫理制度的啟蒙。伴隨資產階級革命時代的到來,律師制度的確立和雄起被認為是西方社會人權革命的戰果,當時的社會對律師提出極高的道德要求,律師職業倫理學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當我們站在時代的高度看問題時,會發現作為這個時代的律師,我們得到的祝福顯然比付出多的多,我們所走的路不算遠,但我們的收獲已頗為豐盛!故我們理應成為社會道德建設的新標桿,遺憾的是現實中我們當中相當部分人的心境已然入不敷出,我們昔日的同窗好友在進入不同的“大門”后竟會變得水火難容或是純粹利益勾兌。我們都在問同一個問題:同屬法學院制造,何以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悲涼局面?這一切無不證明職業倫理缺失的危險性。筆者認為,社會高速發展對法治的需求與法律職業倫理建設滯后之間的矛盾,是當下法律人急需解決的矛盾,法律人求存在價值必先求“大道”即行業倫理之道。
 
  法律職業倫理是律師職業倫理的上位概念,律師職業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密不可分?,F代法意義上的律師職業倫理概念大體可概括為: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形成的依靠社會輿論和人的內心來維持的調整律師與其他人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總和。其主要協調以下幾方面的沖突關系:即商業機能和專業功能的沖突、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沖突、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當事人合法利益與非法利益的沖突以及律師與公、檢、法之間的沖突。我國律師法學更多地強調律師執業紀律,而“紀律”強調的是他律與“倫理”,強調的自律之間還具有相當遠的距離,當下律師業務的飛速發展對律師職業倫理提出了急迫的現實要求,如還是停留在“他律”層面思考問題,就離現實需求相去甚遠了。由此筆者認為,重視對律師職業倫理的研究學習已是迫在眉睫。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道德修養的修煉從來就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需要在傳承與接力中另辟蹊徑。中國律師業走出去邁向世界律師業舞臺,必須通過發揚老一代律師的無私奉獻精神與新一代律師尊師重道的優良傳統,才能追趕世界發達國家對律師職業提出的價值要求。只有符合世界主流價值觀,才能有機會分享法律服務領域的“世界級蛋糕”。
 
  2、執業律師的職業化打造。關于什么是法律服務的專業化是老生常談的問題,但大部分觀點還是停留在管中窺豹層面,到底什么是“專業深度或叫做深度專業化”?在如今大量的法學博士、教授涉獵律師行業的背景下,與之探討專業知識領域的專業化顯然已不具有現實意義。就這一問題筆者試圖以逆襲思維來解釋,即把法律服務行業入行者都看作是一塊璞玉,每位入行者都公平地擁有被“雕琢”的機會,盡管教育背景差距懸殊,但每個人都有機會被雕琢成大師級作品“璀璨明珠”——這即為筆者理解的深度專業化法律服務的競爭優勢。隨著細分行業的進一步深化,熟練掌握某一領域的法律規定本身已經不足以體現一個律師的競爭力,在某一商業領域的“商業與法律知識兼具的職業經理人”是未來法律服務領域的新寵。
 
  其次,職業禮儀形象的塑造也不容忽視。職業禮儀文化研究是我國文化領域的短板,對于律師行業來說更是接近空白。筆者認為,隨著中國法律領域向世界敞開大門,這一課需要惡補。律師僅僅追求作為一個專業技術與智慧相結合的“白領”是不夠的,律師職業規劃的意義在于完成從“seniorwhite-collar worker”高級白領晉升至“golden-collar personnel ”金領階層的(既有專業技能又懂管理和營銷的人才)卓越法律人才。
 
  3、職業化心態修煉的重要性。卓越的職業素養必須以具備良好的職業化心態為前提,正可謂是積累小自信,成就大雄心。對執業律師而言尤其需要注重職業化心態的修煉。所謂的“職業化心態”是指僅以工作技能加法律規范處理案件,禁止將情緒、個人情感代入自己的觀點,也就是第三方立場。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與當事人的近距離接觸和互動很容易將個人的主觀感知帶入專業判斷,導致對案件的預判不夠準確、客觀,甚至情緒化,而這又是作為一個正常的個體“人”與環境最難剝離的部分,極易成為職業生涯的敗筆。
 
  關于專業人士禁止個人感情“代入”的職業化心理的討論,因媒體人柴靜的《穹頂之下》點擊率的上升而沸騰,對柴靜這場極富感染力的演講,“劈柴派”就是以“感情代入”為爭議的焦點在互聯網和新聞界挑起軒然大波。該案例非常值得職業律師作為“職業化心理”學習的經典案例,對尺度的把握尤為困難,在此建議律協能在律師培訓教育中開展律師職業化心理學科,在專職律師入職培訓中增加職業化心理訓練。在筆者看來,成就一位卓越法律工作者還是不能缺了這一課。
 
  正如美國布來克法官在Gideon v.Wainwright一案中對律師的評價那樣,“律師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識時務者為俊杰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律師服務行業發展的新時代,作為以“他事之師”自居的職業共同體必須擁有精良技藝,要善于掌握時代良機,懂得順勢而為,成為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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