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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上訪戶”何時“失業(yè)”?云南高院“標桿案”何時糾正?

發(fā)表時間:2011/09/23 00:00:00  來源:鳳凰網(wǎng)  作者:佚名  瀏覽次數(shù):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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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耀律師事務所   楊錫鴻
稿件來源:http://wq.zfwlxt.com/blog/BlogList.aspx?user=52049&def=1

    有人說我是“中國第一上訪戶”,仔細想來,我可能是全國絕無僅有的上訪第一人:第一、我具有上訪悠久歷史,有四十年“訪齡”;第二、我擁有23年律師資格,十年前就把“老婆婆”司法廳告上法庭,是全國律師上訪第一人;第三、我是年屆七旬的古稀老人,至今,我和老伴仍在上訪;第四、我上訪的成功比例最高:四個案子都得到接訪者的支持,有兩個案子得到解決。

我這根“中國第一上訪戶”的標桿,是云南省高院樹立起來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為了活得有尊嚴,我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和云南省高院較上了勁,堅持到了現(xiàn)在。因為我堅信法律權(quán)威至高無上,枉法裁判總有一天會得到糾正!

一、我因“文革”中被打成“反革命”,第一次到京上訪。結(jié)果:“應予平反糾正,收回單位工作” 。

在1979年“撥亂返正”時,我到昆明市公安局上訪向接待員講了我因“半夜雞叫”的玩笑話被打成反革命的故事: 1970年,在云南載入史冊的“圍海造田”工地上,單位革委會主任唐元貴喊大家起床上班,大家就用“半夜雞叫”的臺詞互相喊起床。結(jié)果,別的人沒事,就只我一個“把革委會主任比做周扒皮、把工人比做長工,對圍海造田不滿,反對圍海造田。” 而“反對圍海造田,就是反對省革委,反對省革委就是反革命!” 于是,我成了“反革命”,被送農(nóng)場“勞教”三年!由于單位拒不平反落實政策,只有上訪。

接待員聽后簡直不敢相信,我說:“如果我說假話欺騙領導,可以再處理我!” 后來,我再次上訪時,接待員告訴我,他查看檔案了,我反映的情況屬實,決定為我平反糾正,叫我找單位人保組的人一同來拿批文。后來,單位人保組的人同我一齊拿到了昆明市公安局(1980)935號批文:“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批準:原送教不當,應予糾正,收回安排工作……” 但單位仍頂死不愿落實政策,為此,我第一次到國家信訪局上訪。在中央“拔亂返正”的光輝政策照耀下,1983年得已徹底平反糾正。所以,我可能是普通老百姓上訪成功的第一例上訪人!

在1983年平反糾正后,我便被從工作單位借調(diào)到昆明市盤龍公安分局搞“嚴打”,后被盤龍區(qū)政府授予“先進個人”稱號,這樣出“農(nóng)場”門、進公安門并獲得先進個人稱號的,我可能也是中國第一人!

二、我因云南省高院樹立的“反攻倒算”標桿案,第二次到京上訪。結(jié)果:因房屋拆除,不了了之。

1983年“沙惠珍訴蔡云龍侵犯慶云街27號產(chǎn)權(quán)案”,我是該院的住戶,便被列為六被告之一,參與了訴訟。這是我與云南省高院打交道的第一個案子。

解放前,蔡云龍等七戶就租用慶云街27號院居住。由于沙家有相連的高山舖65號及慶云街27號、28號三院房屋,沙惠珍是地主,其夫何石卿是偽縣長、地主。所以1955年為逃避“私改”,他家就把慶云街28號賣掉,慶云街27號出典給七家住戶,典期為三年, 1958年即典期屆滿。后來,迫于一連串的政治形勢下,沙家不敢、也沒能力回贖。

到了1983年,沙惠珍靠與盤龍區(qū)法院彭正安的私人關系,在沒有任何產(chǎn)權(quán)依據(jù)的情況下,把蔡云龍一人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后又把我及六家住戶列為被告。開庭時,由干沙家拿不出慶云街27號產(chǎn)權(quán)依據(jù),審判員王克勤便宣讀昆明市房管局產(chǎn)權(quán)監(jiān)理處的檔案摘抄表,以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慶云街7號(注:不是慶云街27號)屬于何石卿所有的記載,作為認定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慶云街27號屬于沙惠珍所有的證據(jù)!而且,審判員王克勤以此為據(jù),判決準予沙惠珍回贖他家放棄產(chǎn)權(quán)多年、拒絕維護修理的慶云街27號房屋!

按(52)財農(nóng)字103號文件規(guī)定:“典當期滿逾期十年即視為絕賣” 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112號通知相關規(guī)定,夲案判決回贖是錯誤的!住戶不服,上訴后,昆明市中院維持了原判。到云南省高院申訴,又被駁回!于是,云南省高院樹立了以國民黨政權(quán)的產(chǎn)權(quán)紀錄,作解放37年后確認產(chǎn)權(quán)的依據(jù)” 的“反攻倒算”標桿案!正所謂:解放己經(jīng)三十七年,法院判決回到解放前!

由于該案是違法立案,肆意歪曲事實,違法認定證據(jù),適用法律錯誤的枉法裁判,迫使我代表全體住戶到京上訪,雖然最高法院信訪接待的女法官于金陵認為申訴有理,但需要補充昆明市“私改”的政策依據(jù)……后來,慶云街27號被拆遷,住戶分散了,此案不了了之。

試問,云南省高院樹立的這種標桿案,能經(jīng)得住時間歷史的檢驗嗎?!

三、云南省高院對楊錫鴻訴云南省司法一案的判決,樹立了“不依法行政有理”的標桿案,企圖把我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1998年,在我代理的一樁遺囑繼承案中,被告代理律師薛昌齡按委托人的要求,制造提供了偽造的遺囑呈交給法庭。該偽證被法院否定,對方敗訴后,遷怒于我,于是設下圈套,故意在法庭內(nèi)對我和原告實施暴力,致使我和原告受到了傷害,企圖挑起雙方武斗……身為律師的我,知道在法庭內(nèi)與對方當事人武斗的后果,于是克制了自己,沒有落入圏套。
    我一怒之下,將問題反映到云南省司法廳。廳主要領導批示有關部門對我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diào)查處理,只有四把手李遠毅副廳長,為包庇縱容薛昌齡,將他的個人意志,變?yōu)樵颇鲜∷痉◤d的紅頭文件:“關于楊錫鴻反映薛昌齡制造、提供偽證情況的結(jié)論”。
    該結(jié)論把薛昌齡制造提供偽證的行為定為“工作上的失誤”,做出“寫出書面檢查的處理”;而把我據(jù)實反映情況的合法行為,誣陷為“故意干擾各級領導及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并將這個對我所做的結(jié)論報送云南省相關部門和我執(zhí)業(yè)的律師事務所,對我展開了高級別、全方位的封殺!并用提前三個月進行律師年檢的手段,讓我錯過年檢時間,使我的執(zhí)業(yè)證未予年檢。從此,我雖有執(zhí)業(yè)資格,卻失去了執(zhí)業(yè)條件,導致我多年不能執(zhí)業(yè)!

為此,我以紅頭文件為據(jù),將云南省司法廳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和司法廳官官相護,枉法裁判,云南省高院樹立“不依法行政有理”的這一標桿案,逼迫我再次走上了上訪之路。
    2005年3月21日,全國人大信訪接待室聽了我的申訴后,轉(zhuǎn)省人大處理。回昆后,問題仍未解決,我再次到京上訪。2006年2月21日,全國人大信訪接待室將我的申訴材料轉(zhuǎn)省人大,并明確要求:請接談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2005年3月27日、4月3日,我兩次在前門大街郵局用掛號信向胡錦濤總書記寄了申訴材料,回到昆明后,收到了國家信訪局的兩封掛號信,信中告知我:材料己轉(zhuǎn)最高法院處理,可直接向最高法院反映。
    在上述情況下,2006年底,在云南省政法委李明朝書記批示后,省政法委召集云南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開協(xié)調(diào)會,解決我信訪問題。由于我從59歲上訪到66歲!我累了!我煩了!我被迫接受了省高院原立案庭庭長田波的意見,由省司法廳簽發(fā)了我的執(zhí)業(yè)證,安排我到建耀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不再為此上訪。該案子就此畫了一個不完整的句號。

今年律師年檢上網(wǎng)學習時,我偶然發(fā)現(xiàn):云南省高院把這個不依法行政有理的標桿案報送到《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行政審判卷)中,企圖把我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夲來,恢復我的執(zhí)業(yè)條件的事實,已證明該案判決是錯誤的!在事實上糾錯以后,在程序上也應糾錯,這是順理成章、理所當然的事!為此,我再次向云南省高院呈交了再審申請書,請求云南省高院嚴格遵照法律規(guī)定對此案進行公開再審!實事求是地遵循有錯必糾的準則,撤銷該案的全部判決,使該案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讓我放下包袱,安度殘年!
    四、云南省高院樹立的將“勞動爭議”定為“行政訴訟”的標桿案,是應該糾正的時候了!    我愛人雷立紅是1979年到昆明市飲食公司(下稱:飲食公司)工作的正式職工,2004年“改制”“內(nèi)退”時,已有25年工齡,但“內(nèi)退”工資只有475元的70% ,332元!為此,雷立紅要求查看工資檔案,飲食公司不允許,后在勞動監(jiān)察大隊的支持下,才看到工資檔案,這才發(fā)現(xiàn),94至98年的檔案是在98年8月11日一天之內(nèi)偽造的!飲食公司承認:1988年,為向社保部門上報單位的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shù),調(diào)集人員,在數(shù)天時間內(nèi),為全公司2000多職工“補做”工資檔案,確定了“封頂工資”,上報社保部門。飲食公司偽造職工檔案,壓低職工工資,既可以少交職工養(yǎng)老保險費,又可在“改制”時減少成夲,中铇私囊!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雷立紅把飲食公司告上了法庭。這時,我因被司法廳“軟”吊銷了執(zhí)業(yè)證,只得用公民身份作為代理人,參加了訴訟。

昆明盤龍法院一審時,審判長趙鑫對我們調(diào)取工資表的申請置之不理;在庭前未交換證據(jù)的情況下,要求我當即對十三組數(shù)十份數(shù)百頁“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而且只準我回答 “是”與“不是”,不準我針對被告自編自導的所謂“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

一審法院拒不調(diào)取工資表,對夲案爭議的475元工資究竟從何而來,也不進行查證,便憑手中的權(quán)力把飲食公司偽造檔案的行為定為“補做”檔案,駁回了起訴;二審法院更是荒唐,以“奍老保險繳費基數(shù)的最終審核確定權(quán)在社保局”,“原告如認為奍老保險繳費基數(shù)有誤,可提起行政訴訟” 為由,維持了原判;申訴后,云南省高院對原告提交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市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足以證明二審是錯誤的證據(jù)視而不見,卻以“原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 為由,做出了駁回再審申請的決定。

2009年1月,我到云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民行處以“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 為由,做出不予抗訴的決定。后在檢察長接待日向檢察長申訴,主管民行案件的李若昆副檢察長表態(tài):此案“原判認定事實證據(jù)不足;夲案是勞動爭議,根夲不是行政訴訟?!?后來,多位副檢察長聽完申訴后,對李若昆副檢察長表態(tài)予以認可。但不知民行處長張迅,與省高院、飲食公司有什么貓膩,把法律置之腦后,對最高檢察院的規(guī)定、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的批示置之不理。
    為此,我們只有到北京上訪。2011年3月10日上午,向全國人大信訪局呈交了申訴材料,后被送到久敬莊。當日下午,在昆明市信訪局楊副局長的勸說下,按工作組的要求,11日便返回了昆明?,F(xiàn)在又是5個多月的時間過去了,轉(zhuǎn)來轉(zhuǎn)去,來來回回,跑遍了云南省和昆明市多家部門,結(jié)果依然是上下推諉,連呈全國人大的材料,現(xiàn)在轉(zhuǎn)到哪里都查不到!
    八年抗戰(zhàn),打垮了小日夲,八年的訴訟、申訴,這個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勞動爭議案,卻被“擊鼓傳花”,轉(zhuǎn)來轉(zhuǎn)去!至今仍未解決!這個云南省高院樹立的“偽造檔案有理”的標桿案,不知要我上訪到哪一天?!我這“中國第一上訪戶”那一天才能“失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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