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帶齊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可能包括:身份證件、戶口本、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其他涉案資料等。
治療不到位至患者傷殘醫院需擔責
李律師:治療不到位至患者傷殘醫院需擔責
發表時間:2013-6-19 來源:李律師網 作者:李律師 瀏覽次數:3455
基本案情:
夏某(患者),男,1993年3月出生,于2012年3月22日晚騎摩托車不慎摔傷,于2012年3月23日到云南呈貢縣人民醫院就診,云南呈貢縣人民醫院接收后雖進行治療,在醫院治療期間,出現左小腿室筋膜綜合癥,期間進行了“左小腿室筋膜綜合癥切開減壓術”,術后抗感染,對癥支持治療,后因出現腘動脈血栓形成,于2012年4月2日轉昆明市延安醫院住院治療,醫院積極保肢后肌肉仍壞死,于2012年你4月26日行“左小腿中上段開放截肢術”,此事故導致患者夏某左小腿上段被截肢的損害后果。
事故發生后的當天,患者家屬找到了李貴紅律師并委托律師擔任傷者的鑒定代理人,律師聽完情況后,于第二天帶領患者家屬到醫院醫務科查閱原始病歷并復印封存,5月10日起訴到當地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醫院方賠償患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后期治療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律師和患者家屬以及醫院方代理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共同委托昆明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并委托李貴紅律師擔任患方的鑒定代理人,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在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基礎上委托昆明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經司法鑒定許可證號
53010505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表明:昆明市呈貢區醫院在為被鑒定人夏某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存在的過錯與被鑒定人夏某左小腿截肢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院應承擔與其診療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被鑒定人夏某左小腿上段以下缺失達到六(陸)級傷殘。
該結論出來后,專業維權律師李貴紅認真審閱材料,認為醫院與患者之間形成了醫患關系,并根據鑒定,醫院在為夏某提供的醫療服務中存在過錯,并且該過錯在導致夏某截肢后果中承擔一定責任,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是顯而易見的,遂與醫院取得聯系,希望和解解決問題,避免訴累。但醫院卻堅決的認為其沒有任何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協商計劃無法進行。
2012年11月9日上午9時30分,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開庭過程中,法庭建議雙方調解,協商解決此事,醫院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提出,院方按30%的比例承擔醫療過錯責任,并愿在當日一次性向患方支付該項賠償費用10余萬元,患方收到此項賠償費用后保證此案的一切糾紛從此全部了結,不再就此事向醫院提起任何訴訟或者提出其他要求。后因患方認為賠償過低而不同意醫院方提出的調解方案,等待人民法院判決。
此案中,因夏某的截肢原因是醫院在為被鑒定人夏某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存在的過錯與被鑒定人夏某左小腿截肢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院對夏某的截肢負有責任。庭審中醫院方本著和平解決糾紛的意圖進行協商,但是醫院提出30%的比例承擔醫療事故責任賠償十余萬元的方案患方認為過低而未能調解成功。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完整權應受法律保護?;颊叩结t院就醫,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有責任與義務為患者提供專業、可行的醫療建議或措施,并向患者闡明醫療原則、方針、具體的實施措施及可能帶來的后果。據此,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一審判決醫院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夏某近二十萬元,該案維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