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け条件なしオンラインカジノお_信頼できるオンラインカジノお

歡迎來到云南李貴紅律師網!我將為您提供最好的訴訟解決方案...
云南-昆明律師網
咨詢熱線:138-8836-4899、0871-63620040
掃描二維碼,即刻與律師交流咨詢!
咨詢律師
*姓名:
*電話:
郵箱:
  【查看留言】
來訪須知
1、來訪提前預約。律師很多時間是外勤工作,比如法院開庭、調查取證、調解等。所以來訪請務必提前預約面談時間,以免您來回跑路耽誤您的寶貴時間。
2、帶齊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可能包括:身份證件、戶口本、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其他涉案資料等。
聯系昆明專業律師名片

張勇等走私、運輸毒品、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買賣槍支案

發表時間:2016/03/07 00:00:00  瀏覽次數:5026  
字體大小: 【小】 【中】 【大】

張勇等走私、運輸毒品、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買賣槍支案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昆鐵中刑初字第84號

  公訴機關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
  被告人張勇。1994年10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4月3日刑滿釋放。2001年1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6月1日減刑釋放。2008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1年1月18日減刑釋放。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F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XXX,云南典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X學。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F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孫X、趙XX,云南凌云(玉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X森。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F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潘XX,云南典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X朝。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F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XX,云南典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韓X中。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劉XX,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X祥(別名鄭某某)。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F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趙X,云南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X銀。2003年4月28日因犯搶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0月9日減刑釋放。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彭X,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畢某某。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F羈押于昆明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高XX、李貴,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馮某某(外號小胖)。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陳XX,云南典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虎某某1。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被昆明鐵路公安處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許XX,云南典傳律師事務所律師。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以云檢分院公訴刑訴(2014)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勇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被告人李X學、韓路中犯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張X森、吳X朝犯走私、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張X銀、鄭X祥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被告人畢某某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馮某某、虎某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7月1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指派檢察員李XX、代理檢察員李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勇、張X森、吳X朝、馮某某、虎某某1及其指定辯護人吳XX、潘XX、張XX、陳XX、許XX,被告人李X學、張X銀、韓X中、鄭X祥、畢某某及其委托辨護人孫X、趙XX、彭XX、劉XX、趙X、高XX、李貴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在被告人張勇的邀約下,被告人張X森、吳X朝、韓X中共同在昆明與張勇匯合,并分別駕駛張勇租賃的兩輛轎車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共同運輸毒品。次日,張勇安排韓X中在景洪等候,其帶領張X森、吳X朝越境到達緬甸國小勐拉,并于11月23日在緬甸拿到毒品后安排二人將毒品帶入中國境內,其則與被告人李X學一同返回景洪。同月24日,五被告人分別駕駛汽車藏帶毒品返回昆明。當日22時,公安人員在昆玉高速公路王家營收費站出口處,從韓X中駕駛的汽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9347克,并將韓X中及其同行人張X森、吳X朝抓獲,11月25日0時30分,公安人員又在昆明市一酒店內和酒店附近抓獲李X學、張勇和另一被告人張X銀。

  張X銀被抓獲后交代,其于2013年10月中旬以人民幣4.5萬元的價格向張勇購買了1支手槍及50余發子彈。公安人員根據其交代并在其帶領下,在張X銀家中查獲手槍1支,子彈53發。此外,張勇還交代,其此前還將3支手槍和3百余發子彈賣給一個叫鄭X祥的男子,公安人員根據其交代并在其配合下,于2013年12月8日22時許,在昆明市北市區金格購物中心旁的咖啡店內將被告人鄭X祥抓獲,并從鄭X祥家中查獲手槍3支、子彈343發。鄭X祥被抓獲后交代,其還通過一個叫畢某某的男子購買了2只火藥槍,其中1支丟棄,另1支藏于.......

    后經過李貴紅律師的出庭辯護,極力爭取,畢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宣判后律師會見當事人時,被告人表示對結果很滿意,不上訴,對律師處處為當事人利益考慮的職業理念和盡職盡責的工作態度表示感謝。

文章評論
發表評論:(匿名發表無需登錄,已登錄用戶可直接發表。) 登錄狀態: 未登錄,點擊登錄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鉆石廣場17樓    聯系電話:0871-63620040   咨詢熱線:13888364899
版權所有:云南李貴紅律師網 ynlgh.com © 201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備16005682號-2
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師事務所李貴紅律師  網站管理